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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补贴:郑州两化融合贯标奖励不超过50万

发布时间:2023-02-15 23:30:17 人气:30 来源:丰禾认证网

郑州近日公布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将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着重梳理“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首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后续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持续完善“免申即享”政策体系。

首批清单包括: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等标准体系贯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证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

证书升级按差额奖励,对实施分级评估前(或未实施分级认证)初次获证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丰禾认证网为大家整理出郑州市首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以备日后查阅使用。

1、对获评省级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的,分别给予 30、50、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 100、3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等级称号的按照级差给予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单项蒄军”企业或产品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等标准体系贯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证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

证书升级按差额奖励,对实施分级评估前(或未实施分级认证)初次获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4、对初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5、对产品初次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6、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7、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被工信部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9、对获评国家工业 APP 优莠解决方案的,每个奖励 100 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称号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11、对初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超前研究生物医药领域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瞄准药物新靶标发现、细胞治疗药物设计、制剂成型理论、分子影像、手术机器人等前沿方向,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底层基础性技术研究,获得省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医药项目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资金奖励。

13、对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用)、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 3 类及非诊断试剂类 2—3 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 1—4 类新药证书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4、对药品(含原料药)或医疗器械初次获得 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CE(欧盟强制性安全)、EMA(欧盟药品监管体系)、PMDA(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初次获得国际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初次获得国家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初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网络安全百强”等国家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16、对经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单个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

17、对被列为市级人工智能创新标杆企业、典型应用场景的机构或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8、对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单一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19、对初次认定为一星、二星、三星的示范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20、对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优莠勘察”“优莠设计”等国家行业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 30 万元,主创省“中州杯”或市“商鼎杯”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 10 万元,不重复奖励。

21、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奖励 2 万元。

22、对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给予升级奖励 300 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钾级给予升级奖励 200 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钾级给予升级奖励 100 万元,监理企业晋升综合钾级给予升级奖励 50 万元。

23、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 2023 年 4 月 30 日。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不超过 90%,政策执行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对初次入库(非初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初次入库)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初次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 3 年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初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初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初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 2 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2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 3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12 个月房租,由国有房屋出租主体对各承租方核实情况后实施。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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